1、重病患者申请个人享受低保的政策依据及主要精神?
答:重病患者申请享受低保的政策依据是: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于2019年8月12日出台了《关于做好重病患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自民发[2019]140号)文件。
主要精神是:在全市开展试点,为保障重病患者基本医疗权益,参照《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围绕民政领域扶贫政策、促进政策执行,推进精准扶贫工作顺利实施,切实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
2、重病患者个人申请享受低保有哪些病种?
答: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等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疾病、Ⅱ型糖尿病、重型癫痫、儿童白血病、神经性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耐多药结核病、艾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
3、重病患者疾病认定是哪级机构?
答:县级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病情诊断证明为准。
4、重病患者个人申请享受低保需要哪些条件?
答:1)持有我区常住户口、身份证;
2)符合文件规定的病种;
3)患者本人收入总和减去刚性支出符合低保保障条件。
5、重病患者个人申请享受低保符合条件的补差金额如何计算,最高补差金额是多少?
答:按照2019年8月21日市常务会已审核通过,目前我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550元/人.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360元/人.月。
重病患者个人补差金额=城乡低保保障标准-(重病患者个人收入-刚性支出)
如果是城市户籍的最高补差金额为550元/人.月,重病患者个人如果是农村户籍的最高补差金额为360元/人.月。
6、重病患者个人申请享受低保收入和刚性支出如何计算?
答:重病患者收入:计算其个人全部现金、实物收入,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应当给予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基本计算公式为:赡(抚、扶)养费=(家庭月人均收入-2倍月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25%÷赡(抚、扶)养人数。
重病患者刚性支出:重病患者申请之日的前12个月提供有效发票之和。
7、重病患者个人申请享受低保所需资料?
答:1)本人相片2张。一张帖审批表,一张帖低保证。
2)书面申请书。主要写明本人的基本情况和家庭共同生活人员的收入情况以及申请低保的原因。
3)本人的户口簿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1份。主要是核对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和了解家庭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信息。
4)入户情况调查表。主要是进一步核对申请人的家庭信息、个人收入情况、计算家庭人均收入、初步预算低保补差金额。
5)民主评议记录。主要是向村民代表、党员同志们介绍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和家庭收入情况、低保补差金额,征求他们的意见是否同意申请人享受城乡低保补差金额。(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6)民主表决汇总记录。主要是记录村民代表表决的情况。原则上申请低保对象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的方可通过才能享受城乡低保。
7)公示照片。主要是了解村民委员会是否接受村民的监督,是否是暗箱操作和优亲厚友的情况。
8)低保承诺书。主要是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状况以及身份证件、婚姻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不隐瞒和虚报。
9)县级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病情诊断证明。
10)其他相关资料。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残疾人提供残疾证、房产证、土地(山林、草地)确权证明、收入证明(提供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原始工资单凭据)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主要是进一步核对家庭收入情况。
8、重病患者个人申请享受低保的程序?
答: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施。
1)申请。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土地(山林、草地)确权证明、收入证明(提供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原始工资单凭据)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2)接件受理、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材料齐备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材料齐备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进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
3)审批。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提出审批意见。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公示、告知。
9、重病患者个人有哪些情形不得获得低保?
答:1)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2)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两倍的;
3)是“企业法人代表”,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4)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重病患者个人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6)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重病患者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7)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8)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9)在患重病期间购买商品房和小车的。